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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業主要法律法規及監管體系
    2018年04月26日

    (1)3C強制性認證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規定,低壓電器、照明設備等列入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目錄的產品,必須通過國家質量監督檢測檢疫總局的鑒定檢驗并標注認證標注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2)防爆電器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防爆電器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等規定,防爆電器產品需要獲得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任何企業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防爆電器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防爆電器產品。

    (3)防爆合格證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等有關要求,按防爆標準制造的各類防爆電器設備,均需送交由國家安監總局認定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按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取得“防爆合格證“后方可生產。

    (4)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關于公布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種類的通知》(國經貿安全[1999]16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11]30號)等規定,對納入礦用安標管理目錄的礦用產品,必須在取得礦用安全標志后方可生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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